新规生效!这几项车位费用业主有权拒绝缴纳

2025-12-31 14:57 130

【事件核心概述】

2025年,以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核心的物业收费新规在全国多地正式实施。一场以“重复收费”为核心议题的业主维权行动由此引爆,许多业主在发现自己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已包含车位管理服务条款后,开始对物业公司每月额外收取的“车位管理费”提出集体质疑和抵制。这场矛盾的公开化,因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批明确支持业主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而被推向舆论高潮,典型案例从司法层面有力地支持了业主,也警示了物业服务人。

【关键方背景】

业主群体:主要诉求方。典型画像为:已购买小区产权车位,每月需额外支付数十至上百元的车位管理费,但事后发现《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已明确物业服务范围包含“地库车位日常管理”或“车位基础维护”等。

物业服务企业:矛盾另一方。在长期的行业惯例中,向有车位的业主额外收取“车位管理费”是通行做法。部分企业利用业主对合同条款的忽视及信息不对称,将本已计入物业费成本的服务(如地库公共照明、清洁、安保)拆解后重复收费。

国家及地方监管/立法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为全国司法审判提供指导,明确禁止物业公司以限制使用门禁、电梯等不当方式催费,并对合同终止后“赖着不走”的物业公司亮出红牌。

地方立法机构:多个省市在2025年底前密集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如山西省于2025年11月26日修订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珠海市也均出台了新版条例或细则。

住建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日常监管与投诉受理部门,依据新规处理业主投诉,对违规企业进行查处。

【主要矛盾与争议点】

“重复收费”的界定之战:争议的核心在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哪些是包含在物业费中的“公共部分维护”,哪些是构成额外收费依据的“车位专属服务”。物业公司常常将地库的整体照明、通风、保洁打包进“车位管理费”,而这恰恰是业主认为已由物业费覆盖的部分。

业主知情权与协商权缺失:大量小区的“车位管理费”标准由物业单方面制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也未在收费前进行充分公示。珠海新规明确,利用业主共有车位收费,须由业主大会决定标准与用途。

服务与收费严重不对等:业主普遍反映,缴纳管理费后,并未享受到与之匹配的专属服务,如车位卫生脏乱、设备报修响应迟缓、车辆被占或剐蹭后物业不负责。

【关键信息增量清单(2025年12月10日-13日)】

最高法“风向标”案例发布,司法天平明确倾斜:202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为全国类似纠纷提供了极具倾向性的裁判指引。其中一个案例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若拒不退场,则无权请求业主支付此后的物业费。这为业主在更广泛的收费争议中主张权利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信心。

地方新规密集落地,提供“硬核”操作手册:不止于国家层面,多地新规在近期密集生效或公布。例如,《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25年1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业主共有车位的收费需由业主大会决定。

“赖皮物业”将被断粮,最高法明确“不退场不得收费”:最高法典型案例三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拒不办理交接、拒不退场的,法院对其要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这直接打击了部分物业公司“赖着不走”企图继续收费的侥幸心理。

投诉数据揭示矛盾尖锐程度:根据一篇网络文章援引的数据,在全国12345热线接到的物业类投诉中,涉及停车收费的占比高达37%,已成为头号民生痛点。这表明当前矛盾具有普遍性和高发性。

收费标准地域差异巨大,乱收费有据可查:各地政府对产权车位管理费的指导价上限差异显著,这为判断收费是否“超标”提供了清晰标尺。例如,北京最高为150元/月,重庆中心城区特级标准为100元/月,而山东日照等城市的标准低至20元/月。超出当地指导价的部分即属违规。

“无服务,无收费”原则获司法实践支持:已有司法判例支持,如果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管理费但未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如卫生、安保、设施维护),业主有权要求减免甚至退费。这打破了“只要收费名目存在就必须交钱”的旧有观念。

公共车位收益去向必须透明,收益归全体业主:珠海等地新规强调,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收取的机动车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仅为代收,且必须单独列账、独立核算。这直指以往物业公司隐瞒、挪用公共收益的灰色地带。

物业催费手段被戴“紧箍咒”,禁止使用“软暴力”: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一中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业主使用门禁系统、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种曾被普遍采用的催缴手段被认定为不合法,业主可依法对抗。

个性化服务须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强买强卖:针对部分物业以“增值服务”为名强行收费,珠海新规特别明确,提供个性化有偿服务应公示标准、遵循自愿,不得强制收费。

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被严格规范,防止“内鬼”:为防止业委会与物业勾结,珠海新规列举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七类禁止行为,包括不得索取物业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要求长期减免自身物业费、停车费。这为监督业委会提供了依据。

维权成功案例涌现,形成示范效应:近期网络分享的多个业主成功维权案例显示,只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追回重复或超标收取的费用是可行的。例如,有业主通过对照合同,成功追回被重复收取的960元车位管理费。

物业费与车位费捆绑收取被明令禁止:新规及解读文章多次强调,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未交车位管理费为由,拒绝收取物业费或采取停水停电等报复性措施。两者属于不同的合同关系,不能非法捆绑。

合同终止后的交接被强化为法定义务:从最高法案例到地方条例,均将物业合同终止后的顺利交接提升到新高度,明确了原物业服务人拒不履行交接义务的法律后果。

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智慧监管成为新趋势:安徽、山西等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中,均提出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推动信息归集与公开,利用技术提升监管效率和透明度。

维权渠道高度整合,投诉响应机制明确:所有指引均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作为核心维权入口,并承诺了明确的响应和处理时限(如珠海规定镇街收到实名举报需在15日内完成核查)。

#北国追雪旅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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